少1.1公分未達標準不能當消防員 法院改判女子敗訴確定

【法律新聞】提告是權利,但提告不一定能勝訴。國家安全必需公益大於私益。(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少1.1公分未達標準不能當消防員 法院改判女子敗訴確定
2021-12-23 18:10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錄取2018年四等消防警察特考,去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受訓體檢發現少1.1公分達標,不符考試規則,遭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告,一審判陳女勝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改判敗訴確定。

陳姓女子參加201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身高,再安排至衛福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身高158.9公分,不到160公分的標準。

由於她身高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對不具原住民女性身分的標準,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於2019年1月25日以原處分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告。

一審認為,考試規定以現行身高標準限制人民應考試服消防警察公職的權利,也已逾越必要範圍且有失利益衡平,違反定比例原則,認定陳女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指出,規定是考量警察人員肩負社會治安維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責,工作性質特殊,從事警察工作者,應具備一定標準的體格、體魄與耐力,參酌國人平均身高並慮及性別與種族差異,而規定考試的體格合格標準。

其目的乃為維護警消多元工作性質的重要公共利益,確保由能勝任執行任務,維持勤務功能正常運作,此目的的正當性足堪肯認,就訓練及工作需要而言,實有其關聯性,確有助目的有效達成,其所採手段也具有適當性及必要性,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審表示,警消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式應勤裝備、器具均有一定的長、高度及標準化規格,消防人員分派至消防機關服務,須服膺各項救災、救難勤務,及時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完成任務。

若尚待調整消防車輛、器械在使用上的便利性,或採用其他輔助性設備或設施,將影響緊急救災的時效,甚至危害使用人員及其他現場人員安全。

考試院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關於體格檢查合格標準的裁量,有形成的空間範圍,依其固有權限,本於其專業就身高設定多少公分為合格,對將來可能任警消的女性要求身高160公分以上,該標準具有合理性,核無濫用裁量,自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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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