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存證信函,招領逾期怎麼辦?(編輯/碩恩法律事務所法務主任趙偉寰)
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就會發生送達效力。
**但如果是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幾次不成功後,就會將郵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意思表示有算到達對方嗎?
過去存在的爭議是,各個法庭見解不一致,有的採取從寬說(形式),以民法第95條第1項作為論述:「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認為透過郵局的方式寄送存證信函,是一種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應該以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因為已受郵局通知隨時可以取信,推定已經到達可隨時支配範圍內,也就是隨時可以領取而了解內容的狀態,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而發生效力。
有的則採從嚴說(實質),認為雖然郵差有製作招領通知放在信箱內,但信函還在郵局,在人尚未去郵局領取前,無法從招領通知知道信件的實質內容,無法了解其內容。因此,意思表示尚未達到相對人。
最高法院接受提案後、於2021年6月11日召開的民事大法庭中,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認為:「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換句話說,原則上,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就會發生意思表示到達的效力;但如果可以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至於甚麼是「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民事大法庭並未做例示宣示,須仰賴各級法院自由心證了。
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連結
最高法院大法庭如何運作連結
本文引用自「一起讀判決」,原文連結
2021-11-15